楼上住户在次卧增设卫生间
“住在楼下,楼上却不时传来如厕声,冲厕的水声,天天如此,你能忍受这种寝食难安的事情吗?”在法庭上,韦女士这样解释她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最终选择走上诉讼之路的原因。
2012年3月,原告韦女士购买了位于绵阳城区先锋路某电梯公寓21楼3号商品房。在同一时间段,被告靳女士则购买了22楼3号房,双方成了上下楼邻居关系。2012年9月,韦女士正式搬进21楼3号房屋居住。2013年10月,靳女士开始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装修。装修过程中,靳女士将其房屋部分格局进行了改变,在原设计为次卧的房间内增设了卫生间,其中包括洗漱面盆、悬挂式冲水用具、地漏、浴霸等设施。
在靳女士装修过程中,韦女士发现了靳女士的违规装修行为,要求其拆除增设部分并多次协商未果。绵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韦女士的投诉,经现场了解、查看后,认为靳女士的行为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规定。并于2013年12月2日对靳女士下发了《整改通知书》,要求靳女士立即停止违规装饰装修行为;对已违规装饰部位进行恢复。但靳女士置之不理。
楼下住户不堪忍受楼上如厕噪音
2014年1月,靳女士正式入住该房屋后。由于靳女士在次卧房间内增设的卫生间正好处在韦女士起居室的正上方,两者上下距离仅一层之隔,楼上不时产生的如厕噪音让韦女士不堪忍受,尤其是听到冲厕水声时,更是茶饭不香。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韦女士将靳女士告上了法庭。诉称靳女士私自在没有防水的卧室内增设卫生间,擅自改变了房屋的结构和用途,给楼下住户带来的噪音已对她心理产生不良影响,其侵权行为有悖善良风俗。请求判令被告对已违规装饰的部位恢复原状;支付原告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律师费共计9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法院判决:
拆除增设的卫生间,恢复原状
案件审理中,靳女士辩称韦女士诉称的事实与实际不符,她没有在卧室增设卫生间。增设的是化妆间,是用于冲洗拖布和化妆,并且该化妆间是经过正规的装饰装修公司进行了防水处理,排水也没有接触地面,而是通过旁边的卫生间进行。有关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时,她已经做过防水处理,其装修装饰行为没有违法、违规之处,对韦女士的生活也没有造成影响,韦女士无权对此进行干涉。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虽辩称其增设部分为化妆间,悬挂式用具为拖布池,但从其增设部分的内部设施来看,该部分包含洗漱的面盆、地漏等,增设部分可以进行洗漱、洗浴,功能用途均系卫生间之功能。擅自改变房屋格局和使用性质,在次卧增设卫生间,其行为已违反建设部有关规定。同时,被告增设卫生间部分,使原告的次卧上对其卫生间,也有违善良风俗。被告的违规装修行为对相邻业主人身及财产等具有安全隐患,对原告的生活起居具有影响,原告主张将增设部分恢复原状,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靳女士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拆除增设的卫生间,驳回韦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被告双方都没上诉,判决书目前已经生效。
不动产相邻各方
应处理好相邻关系
“不动产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原、被告的房屋系上下相邻,被告装修房屋、营造舒适的生活环境,虽属在自己的房屋内行使权利,但应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住宅建筑规范》等法律规定,不能将卫生间直接布置于原告起居室的正上方,以避免给相邻他方造成不利影响。”本案法官接受采访时表示,根据《物权法》第84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立法的目的是维护邻里和睦关系,解决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因行使权利而发生的冲突。权利人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依法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有关部门在整改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也应为老百姓考虑周全,在本案的相邻关系民事纠纷中,被告不能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