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进入私宅 协议赔钱后被起诉
绵阳装修公司了解到39岁的张某家住平武县龙安镇某居民小区。2015年上半年,因家中的电路出现故障,张某请本镇28岁的孙某维修。
2015年7月,张某外出打工后,家里就无人居住了。
2015年10月9日,张某回家发现,孙某与一女子在自己家中居住。张某当即报警,平武县公安局110出警后,张某与孙某经协商,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由孙某向张某出具欠条一张,约定孙某向张某赔偿财物损失6200元,如在2015年10月15日前未付清,则加倍赔偿。
孙某逾期未付。今年1月8日,张某将孙某诉至平武县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孙某支付12400元赔偿款。
拒绝支付加倍赔偿 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开庭审理时,孙某拒不到庭,也不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绵阳装修公司了解到了解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孙某未经允许,私自进入原告张某家中居住,造成财物等损失,应给予赔偿。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应按约定履行,被告孙某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赔偿义务,应当按照约定加倍赔偿。被告孙某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系自动放弃抗辩权利。判决被告孙某给付原告张某赔偿款12400元。
8月25日,绵阳装修公司了解到从平武县法院获悉,一审判决后,被告孙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也不履行判决义务。原告张某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已在近期强制执行结案。
绵阳装修公司科普
什么是非法侵入住宅罪
如果张某与孙某未达成赔偿协议,而选择追究孙某非法侵入住宅的刑事责任,孙某就涉嫌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或者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常见的非法侵入住宅有四种行为:为实施其他犯罪而将侵入住宅作为手段;由矛盾纠纷引起而非法侵入住宅;为达到某种目的,非法侵入住宅威胁住宅成员;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侵入住宅。
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的处所,非法侵入住宅,必然会使公民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扰,影响人身安全和生活安宁。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绵阳装修公司认为装修维修等服务型行业是解决业主后顾之忧的行业,工人朋友们且不可依靠职务之便做不良知识,否则只能是打脸。